华能新疆公司新星市新能源公司第十三师红星四场50万千瓦光伏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预招标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5-02-3-110)
项目所在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第十三师红星四场
1. 招标条件
本华能新疆公司新星市新能源公司第十三师红星四场50万千瓦光伏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预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新星市华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第十三师红星四场
2.3建设规模:第十三师新星市红星四场华能50万千瓦光伏项目(含125MW/500MWh储能系统、220千伏汇集站及送出线路、35kV集电线路、防洪堤及道路等)。
2.4 建设周期:本工程计划2025年3月31日开工,2025年11月30日并网,投标人勘察设计周期必须满足招标人建设工期总体要求。
2.5 标段划分: 华能新疆公司新星市新能源公司第十三师红星四场50万千瓦光伏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预招标标段包1
具体内容为满足施工图设计的所有测量工作、地质勘查工作(包含详勘时的协调工作);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含必备图纸、初设概算、经济评价)、智能巡检及安防系统设计、文化元素新能源场站设计、数智化光伏电站设计、编制施工图、竣工图;编制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设备技术规范书及工程量清单、设备及施工招标文件;项目自施工之日起至全容量并网发电期间始终派驻至少2名工代驻场进行沟通、联络、指导等全过程服务;配合初步设计内、外部审查及电网公司组织的涉网电气设备初设审查相关工作;其他相关审查设计文件的编制、设计技术交底等工作。设计需结合《新能源场站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配置导则》《中国华能集团新能源项目典型设计》及中国华能集团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并满足要求。满足招标人工程报批、施工准备、施工、调试与竣工验收、审计的全面要求等一切与设计服务有关工作。
2.8本次招标采用预招标方式开展,采购结果及采购合同生效条件如下:
(1)招标标的项目履行通过华能新疆公司投资决策,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备案;
(2)招标标的项目取得华能年度基建投资和资金预算。
招标结果未达到生效条件,投标人产生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若各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投标活动,视为已承诺自愿承担本次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工程设计电力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需提供资质证书扫描件);
(2)具有有效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或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需提供资质证书扫描件)。
3.2.2业绩要求:投标人近3年(自2022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1项200MW及以上规模集中式光伏项目设计业绩(投标人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业绩合同封面、能反映合同范围的文本、装机规模、合同签署页等扫描件),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本工程拟任设计负责人:本工程拟任设总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为公司正式员工(提交近一年内任意三个月社保证明材料),近3年(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1个200MW及以上规模风电或光伏项目担任设总的业绩(提供业绩合同或任命书等资料,且证明材料须体现为项目负责人或设总的业绩)。
3.2.4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5年02月12日09时00分起至2025年02月19日17时0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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