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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煤业公司华亭煤业科能公司煤矿井下“冲击地压(顶板)”灾害治理技术服务项目(框架协议3年)】招标公告

华能煤业公司华亭煤业科能公司煤矿井下“冲击地压

(顶板)”灾害治理技术服务项目(框架协议3年)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5-08-2-168)

项目所在地区: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市

1. 招标条件

华能煤业公司华亭煤业科能公司煤矿井下“冲击地压(顶板)”灾害治理技术服务项目(框架协议3年)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华亭华煤科能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市

2.2 规    模: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480万吨/年。

2.3 标段划分: 华能煤业公司华亭煤业煤矿井下“冲击地压(顶板)”灾害治理技术服务项目(框架协议3年)标段包1

2.4 服务地点: 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市

2.5 服 务 期:  本次为框架招标采购,服务期限为3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按照各矿井实际需求提供技术服务。签订合同、矿方交付有关技术资料,满足论证、评价条件后的90日内,完成招标人(甲方)委托的服务内容和报告编制并送至招标人(甲方);签订合同、矿方交付有关技术资料、研究单位收到鉴定煤样后的120日内,完成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编制鉴定报告并送至招标人(甲方)。

2.6 招标范围:根据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近3年防冲工作需求,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中“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需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矿井改建和水平延深时,必须进行防冲安全性论证”“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等规定,结合公司各矿井采掘接续计划,需进行采区开采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采区和井筒、巷道、硐室等进行冲击地压安全性论证、评价等,编制采区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采区冲击地压安全性论证,采区冲击危险性评价等相关报告,最终提交电子版各1份、纸质版各8份。

其他说明:(1)报告内容必须符合最新版的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规范及行业标准等,按照采区水平划分结果,鉴定所采煤层的冲击倾向性;采区冲击安全性论证、冲击危险性评价及冲击地压防治设计必须包含井筒和主要大巷、硐室等区域;报告需通过专家评审论证,最后提交纸质及电子版材料,专家评审后必须附专家签名,评审专家不得少于5人。

(2)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机构资质符合《冲击地压矿井鉴定暂行办法》(矿安〔2023〕58号)文件要求,鉴定机构应为有冲击地压研究基础与评价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当有冲击地压防治专业研究队伍等基本条件。其中鉴定工作项目负责人必须从事冲击地压防治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高级及以上相应职称;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委托鉴定信息。

(3)投标单位对3项服务项目分开报价,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分项验收、结算。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1)项目负责人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地质或采矿专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自2020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担任过至少1项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冲击地压矿井采区安全性论证、冲击危险性评价或防冲设计方面项目业绩之一,须提供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附合同影印件或任命文件或甲方证明文件),须体现业绩要求内容页、项目负责人姓名、(签订或任职等)时间页,签字盖章页等,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2)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至少1项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冲击地压矿井采区安全性论证、冲击危险性评价或防冲设计方面项目业绩之一,需附合同影印件(合同至少包括反映业绩要求内容页、合同签字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页)业绩证明材料,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可提供拨款凭证)影印件,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5年08月21日09时00分起至2025年08月28日17时0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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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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