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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煤业公司债权追偿纠纷案件(含争议解决及执行)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华能煤业公司债权追偿纠纷案件(含争议解决及执行)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5-09-2-138)

1. 招标条件

本(华能煤业公司债权追偿纠纷案件(含争议解决及执行)专项法律服务)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华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华能煤业有限公司原持有A公司63%股权,B公司原持有A公司19.46%股权。2017年6月30日前,华能煤业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A公司以数份《委贷合同》的形式合计发放19.35亿元委托贷款,华能煤业有限公司据此形成对A公司的委托贷款债权。

2017年12月,华能煤业有限公司与B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所持有的A公司63%股权中的32%转让给B公司,同时B公司按所持51.46%股比向华能煤业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债权连带保证担保,具体以另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另,《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华能煤业有限公司向A公司发放新增委托贷款2.12亿元。加上先前发放的19.35亿元委托贷款,共计形成对A公司21.47亿元委托贷款债权。

2017年12月,华能煤业有限公司还与A公司签署《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约定华能煤业有限公司向A公司以数份《委贷合同》的形式合计发放借款9.49亿元,A公司以该借款支付融资租赁款项。综上,债权人华能煤业有限公司为债务人A公司提供30.96亿元本金委托贷款。

2017年12月及2019年11月,华能煤业有限公司与A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分别签署《保证合同(60)》《保证合同(60)补充协议》,约定B公司对21.47亿元委托贷款中的51.46%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和罚息等一切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17年12月,华能煤业有限公司与B公司签署《保证合同(61)》约定B公司就《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项下主债权的51.46%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7年12月,华能煤业有限公司与A公司签署《采矿权抵押合同》《资产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采矿权及《资产清单》中所列的财产为上述30.96亿元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事宜。

2018年至今,华能煤业有限公司多次以派员到矿沟通、定期发出催款函及律师函等方式大力催收欠款。截止目前,经煤业公司多次协调,B公司统筹安排资金已偿付A公司欠款本息3.51亿元。现A公司长期拖欠巨额款项,连带担保人B公司亦不履行担保责任,消极应对,还款意愿不足。现需拟聘律师事务所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开展债权追偿案件委托代理。

特别说明:1、A公司经营状况欠佳,B公司资金状况良好,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上述《委贷合同》的管辖地为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产权交易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保证合同(60)》《保证合同(60)补充协议》《保证合同(61)》《采矿权抵押合同》《资产抵押合同》的管辖地均为上海仲裁委员会。

规模:为华能煤业有限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指派律师团队开展债权追偿纠纷案件的仲裁或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直至审理、执行完结全过程的法律事务代理工作,按照委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诉讼、上诉,进行和解、调解,申请财产保全,代领诉讼判决及其他法律文书,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出具案情分析报告、出具诉讼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提供定期案情通报与咨询服务。每周向公司相关负责人提交案件进展报告,详细说明案件审理进度、主要工作内容、遇到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设立专门的咨询渠道,及时解答公司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法律疑问,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在与法院、仲裁机构及对方当事人的沟通中,增加沟通记录与分析工作。对每次沟通的内容、时间、参与人员等进行详细记录,分析对方的诉讼策略、态度变化等信息,为案件谈判、调解等工作提供参考。

提供法律文书解读及执行方案服务。在收到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后,及时对文书内容进行解读,分析判决结果对公司的影响,明确公司的权利义务及履行期限。根据法律文书的内容,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为公司出具详细的执行方案,包括申请执行的时机、方式、重点关注事项等,确保公司能够及时、有效地实现胜诉权益。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律师事务所,持有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执照,2023年至今年检合格;

3.2.2 业绩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须有代理过一起涉案标的金额10亿元及以上的民商事诉讼或仲裁案件的胜诉业绩(以生效文书为准,认定胜诉的依据为支持己方委托人50%以上的诉求金额或权益,或为己方委托人挽回避免50%以上的损失)

3.2.3拟委派人员:(1)拟派项目总负责人须具备 5 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需提供本 人工作年限证明(所在工作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扫描件;(2)拟派项目总负责人须提供 1 项涉案标的金额 1 亿元及以上的 民商事诉讼或仲裁案件的胜诉业绩(以生效文书为准,认定胜诉 的依据为支持己方委托人 50%以上的诉求金额或权益,或为己方 委托人挽回或避免 50%以上的损失);(3)拟派项目总负责人须提供 1 项涉案标的金额 1 亿元及以上的 执行成功业绩(以执行裁定书为准,已完成执行回款金额或权益 须达到应执行总额的 50%以上,且应载明项目负责人姓名。如执 行裁定书未载明项目负责人姓名,则应另行提供相关的委托代理 合同或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须有主体信息页,载明项目负责 人姓名页及签章页等);(4)须提供拟派遣律师团队成员(不少于 3 人)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未受到司法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明材料、2024 年 8 月以来至少 3 个月的连续社保缴纳证明;(注:上述“不少于3人”不包含项目负责人)

3.2.4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业绩证明材料提供须知】:业绩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里加盖公章 的合同复印件及对应发票为准。 ①合同复印件须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 能体现服务内容等关键页,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②每份合同业绩须对应提供至少一张增值税发票(可以是阶段性收付款发票)扫描件,至少包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不含税金额,须清晰可查,且发票金额须能对应一项或多项合同约定进度款项,否则按无效认定;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无结果的,按无效认定。 ③项目负责人的业绩扫描件内,须能体现其为业绩合同的项目负 责人(或联系人),或提供投标人出具的委任书、判决裁决等佐证材料,否则视为项目负责人的无效业绩。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5年9月17日09时00分起至2025年9月23日17时0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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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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