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甘肃公司庆阳风光综合新能源示范项目二批F1、F2风光项目原有道路修复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5-09-3-460)
项目所在地区: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境内
1. 招标条件
本华能甘肃公司庆阳风光综合新能源示范项目二批F1、F2风光项目原有道路修复工程施工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华能环县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甘肃省
2.2 规 模: F1项目原有道路总长约91.56km;F2项目原有道路总长约98.89km,目前两个项目正在吊装。需修复道路路面、排水渠、路肩、护栏共计约323处,需修复桥边护栏2处。
2.3 标段划分: 华能甘肃公司庆阳风光综合新能源示范项目二批F1、F2风光项目原有道路修复工程施工项目标段包1
2.4 施工地点: 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境内
2.5 计划工期: 开工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2月30日
2.6 招标范围:华能甘肃公司庆阳风光综合新能源示范项目二批F1、F2区域风光项目原有道路修复工程施工,并配合完成项目移交后续的审计工作,质量保证期内的服务,包含但不限于:
(1)修复原有沥青及混凝土道路损毁路面、排水渠、路肩、护栏共计约323处,包括修复桥边护栏2处、道路配套标志标识牌、波形护栏等,道路及桥梁修复施工等具体技术要求详见技术规范,并包含原有混凝土及沥青道路及修复施工相关全部协调事宜及费用;
(2)负责原有沥青及混凝土道路修复施工过程外部关系协调工作,协调工作范围详见附件7:施工合同的范围与内容中“2.1.2施工外部关系协调”相关内容;
(3)施工所用水源、电源等临时设施就位,费用计入报价中,包含原有沥青及混凝土道路施工电源、材料采购施工及验收;
(4)负责施工临时用地手续办理及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原始地貌恢复、植被恢复、施工取弃土、弃渣处理等,施工临时用地范围详见附件7:施工合同的范围与内容中“2.1.3永久及临时占用土地费、青苗补偿费”相关内容;
(5)负责原有沥青及混凝土道路相关环保、水保措施施工;
(6)配合项目有关建设手续(施工许可等)办理,并确保项目通过环县交通局和环县各级政府质量验收;
(7)负责原有沥青及混凝土道路的拆除、破碎、清运。弃渣地点、弃渣手续、弃渣费用等由承包人自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3.2.2业绩要求:投标人近3年(2022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至少具有1项道路工程施工合同业绩(含在建),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需附合同业绩复印件(需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合同日期、合同内容页等)业绩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项目经理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公路工程专业或建筑工程专业)资格证书(若提供一级建造师证书,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已实行电子注册证书。证书有效性及注册信息以建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2021〕40号”要求为准,请各投标人按照要求,提供满足有效性要求的电子证书)和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提供近6个月本单位社保缴纳证明材料;至少提供1项(2022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道路工程施工业绩(须附公司任命文件或合同等证明材料,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3.2.4本次招标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或代理参与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5年09月26日09时00分起至2025年10月09日23时59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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