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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福建公司清能公司漳州诏安A-1区海上风电项目前期技术咨询及专题报告服务】招标公告

 

华能福建公司清能公司漳州诏安A-1区海上风电项目前期技术咨询及专题报告服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5-02-1-188)

项目所在地区:福建省

1. 招标条件

华能福建公司清能公司漳州诏安A-1区海上风电项目前期技术咨询及专题报告服务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华能(福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清洁能源分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福建省

2.2 规    模: 华能漳州诏安A-1区海上风电项目规划总装机容量为300MW,场址位于福建省漳州市南侧海域,场址离岸距离17-22km,水深30-47米;漳州诏安A-1、A-2区海风发电项目实行集中统一送出,统一海缆路由通道及海缆登陆点,优先按属地原则在合适地块统一选址,建设陆上集控站,按照审定的方案送出。

2.3 标段划分: 华能福建公司清能公司漳州诏安A-1区海上风电项目前期技术咨询及专题报告服务标段包1

2.4 服务地点: 福建省漳州市海域

2.5 服 务 期:  项目服务期至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其中: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编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4个月内完成风资源评估报告及波浪潮位潮流周年观测相关报告,其他前期技术咨询及专题报告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全部前期技术咨询及专题报告服务应能满足项目核准及项目开工进度的需要。项目须在2025年8月30日前完成核准全部工作。

2.6 招标范围:为项目开展前期开发与技术咨询工作,服务内容包含涉及本海上风电项目核准、投资决策和开工前技术咨询、专项报告的编制及审批、专题报告的评审及会务、军事专题服务等内容。项目前期技术咨询及专题报告服务主要为风电场项目场址部分,具体内容详见下表(因本项目涉及集中统一送出,本次招标暂不考虑送出工程部分)。表中所列工作所编制的各项报告的广度和深度要求满足国家、行业、招标人相关报告编制标准和深度要求,满足国家、行业制定或颁发的有关最新标准、规程及规范的要求,符合国家、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的审批要求。具体工作内容见招标文件正文。

2.3项目服务期:项目服务期至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其中: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编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4个月内完成风资源评估报告及波浪潮位潮流周年观测相关报告,其他前期技术咨询及专题报告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全部前期技术咨询及专题报告服务应能满足项目核准及项目开工进度的需要。项目须在2025年8月30日前完成核准全部工作。

2.4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前期技术咨询及专题报告服务。

2.5特别说明:为加快项目推进,以华能(福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清洁能源分公司为招标人,委托进行招标,待华能(福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余股东在项目地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后,三方签订主体变更协议,由项目公司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家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1)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电力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风力发电)专业甲级资质;

(2)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

以上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2.2业绩要求: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家自2020年1月1日至今(以核准时间为准),须具有至少2项单项合同总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上已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服务(须含可行性研究)业绩,以上业绩须具有1项及以上为独立承接业绩,并提供合同扫描件(应包含合同封面、工作范围、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能体现业绩合同机组容量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及合同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且自202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今具有至少1个国内已核准的海上风电可行性研究或勘察设计工程的设计总工程师或主要负责人的相关业绩(须提供:1、服务项目核准批复文件;2、合同或任命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3.2.4本工程允许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5年02月22日09时00分起至2025年03月01日17时0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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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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